正在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是我們黨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
  當“中央全會”與“依法治國”交會對接時,自然而然地想起了《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論述。總綱中,即旗幟鮮明地提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第一章第二條指出,“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在闡述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時,明確要求黨員“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黨章是立黨治黨管黨的總章程,是全黨必須共同遵守的根本行為規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從黨的十八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以及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踐,不難看出兩大趨勢:其一,法治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二,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同向而行。
  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些既是“從嚴治黨”也是“依法治國”題中之義。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這是執政黨的自覺擔當,更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換言之,沒有從嚴治黨的清醒與堅定,“權大於法”就容易成為慣性思維。這一點,從新華社記者捕捉的“鏡頭”可窺見一斑——某市委書記調研,車上“大談加強法治的緊迫性,尤其是領導幹部帶頭守法的重要性”,一下車指揮拆遷,就“大手一揮,把這個拆了,把那個拆了”。實踐法治之難,或許難就難在這樣一種“談法治時滔滔不絕,做決策時權力滔滔”的制度氛圍與權力土壤。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黨紀國法,黨員幹部不帶頭遵守,那還指望誰來遵守呢?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同向而行,關鍵與核心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正如專家學者所言,這個“法治”,不是像有些基層官員理解的,用法律去治老百姓,而是“治國先治吏”,用法律管住官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通過規制公權力將其納入法律的“籠子”,力促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實現“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對於依規管黨治黨而言,首要任務無疑是維護黨章。“黨章就是黨的根本大法”,關鍵是要嚴格執紀,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做到黨章規定的就必須不折不扣執行、黨章禁止的就必須堅決查處和糾正。
  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集中清理黨內法規,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近四成被廢止或宣佈失效。去年5月,兩部黨內的“立法法”《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公佈。對此,媒體有評論指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扎緊制度的籠子,既是從“全黨共同來維護黨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入手,依規管黨治黨的重要體現,也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嚴格遵守黨章作為“第一課”,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信號。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自十八大以來不斷打破“慣例”和“禁區”,一直備受矚目。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包括周永康、徐才厚、蘇榮等“大老虎”在內的50餘名省部級以上官員被調查,遵循的正是“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的法治邏輯。
  全面推進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起點。今天,站在“把依法治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一歷史關口,人們既期待構建“法治中國”成為13億公民的切實行動,更會審視各級黨組織和8600多萬黨員是否把黨章各項規定落實到行動上、落實到帶頭遵守憲法法律上。可以預見,未來判斷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法治”表現,其標準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就是——你,是遵守黨章、維護黨章的模範嗎?(記者 陳治治)  (原標題:評論: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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